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申请王勤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王勤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61号申请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品,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平,女,该医院人事教育处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源,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勤,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男,系王勤丈夫。申请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因不服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7]12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撤回要求撤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化劳人仲案[2017]12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