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国华与郭清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华,郭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华,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郭清香,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唐国华与郭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清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唐国华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0,000元。唐国华未能提供郭清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郭清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郭清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