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靳学路、朱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学路,朱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靳学路,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朱进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邱县。申请执行人靳学路与被执行人朱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430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进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学路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进军履行(2017)冀0430民初1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朱进军妻子惠永红自愿用其工资为朱进军偿还(2017)冀0430民初12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进军妻子惠永红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邱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52内的存款52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