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俭峡与丁翾龙、甘肃众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俭峡,丁翾龙,甘肃众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21-2号原告(本诉被告):孙俭峡,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30日,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榆中县。被告(本诉原告):丁翾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30日,本科文化,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代理人:华得宝。被告:甘肃众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上古村天花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孔祥荣,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孙俭峡(本诉被告)反诉被告丁翾龙(本诉原告)、被告甘肃众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孙俭峡(本诉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现因车辆返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俭峡(本诉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俭峡(本诉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姬良芬审 判 员 刘 铭人民陪审员 田瑞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正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