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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34号原告:孟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王某,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张某,女,35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孟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