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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守丹与于淼、于凤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丹,于淼,于凤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402号原告李守丹。被告于淼。被告于凤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丹与被告于淼、于凤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丹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