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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海生与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东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生,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东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金海生,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镇。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东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法定代表人:朴相振,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海生申请执行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东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东星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东星村村民委员会在东宁市三岔口朝鲜族镇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迮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