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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金华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华,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川门湾村斗笠厂组***号。2010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3日被抓获,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华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沫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吴金华到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顺帮”寄卖行,持菜刀威胁何某某,抢走自己已抵押的苹果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吴金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273号“顺帮”寄卖行,将自己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抵押,得钱后去玩赌博。因赌博输钱不能赎回手机便产生了抢回手机的想法。23时许,吴金华持菜刀到“顺帮”寄卖行,在与店主何某某协商不成后,吴金华用左手勒住何某某的脖子,右手拿出菜刀威胁何某某。抢走自己的苹果手机逃离现场。2017年1月3日,公安干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与嘉雨路的交叉路口处抓获吴金华。另查明,2017年1月6日,吴金华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何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了吴金华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6日,公安干警接到何某某的报警,称其被一男子抢走寄押的手机;2017年1月3日,干警在芙蓉区远大路与嘉雨路交叉路口,抓获吴金华;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15日12时许,一男子拿一台苹果6plus来到她店寄押,她给了2000元;22时许,该男子又来拿了300元。23时许,该男子又来了,要将手机带走,她不同意,男子用手勒住她的脖子,拿出一把菜刀威胁她,抢走了手机;经照片辨认,抢走手机的男子是吴金华;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6日零时10分许,他在家中接到何某某的电话,称一男子持刀抢走寄押的手机;5、扣押经过证明,从吴金华处扣押作案用的菜刀、苹果6plus手机;6、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菜刀、手机的照片、案发时的视频截图;7、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价认定(201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手机的价值;8、被害人何某某出具的谅解书;9、被告人吴金华的供述证明、户籍材料证明,吴金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金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吴金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明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江平附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