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0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