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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0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