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字第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志文、脱增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文,脱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11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文,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脱增山,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文与被执行人脱增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脱增山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文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