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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几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几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7刑初4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几则,女,1979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彝族,小学文化,村民,住雷波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当日被雷波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5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11日由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几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梅、周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几则,翻译人员杨晓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几则因家庭经济纠纷对被害人卢某怀恨在心。2017年2月19日9时许,杨几则在自己家门口附近,使用废弃混凝土砖块击打卢某,致卢某面部皮肤裂伤,右侧颧骨骨折。经鉴定,卢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几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图及拍照、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辩称:她不知道卢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她没有打被害人,案发时她在家修房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几则因家庭经济纠纷对被害人卢某怀恨在心。2017年2月19日9时许,杨几则在自己家门口附近,使用废混凝土砖块击打卢某,致卢某面部皮肤裂伤,右侧颧骨骨折。经鉴定,卢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了本案的受立案情况。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个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系已满十八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雷波县公安局雷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卢某系聋哑人,不懂专业手语。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拍照、现场遗留的血迹拍照、作案工具混凝土砖头拍照,证实了本案的现场情况及作案工具情况。5、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证实了被害人的受伤情况。6、到案情况说明,记载了杨几则的归案情况。7、雷波县公安局雷公(雷池)行罚决字[2017]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雷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雷公物鉴法医字[2017]13号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通知双方当事人。9、证人韩某证实:案发当天,她和卢某在其婆婆熊某家吃饭后一起去做农活,她走前面,卢某在她后面不远,她走在一个山坡的弯道里面时听到卢某叫声后就跑出来看,看到卢某躺在地上,杨几则指着卢某骂:“我要把你的脑壳打爆,把你打死,打死了我抵命”。10、证人杨某1证实:2017年2月19日,杨几则因家庭经济纠纷将卢某打伤了,打架时他不在现场,他到现场看见卢某面部眼角至太阳穴处打伤,左脚动不了,听说是杨几则用一块废砖头在自己家门口将卢某打伤的,杨几则打了人后就跑到山上去了。11、证人罗某证实:2017年2月19日11时许,他到卢某门口时看见围了很多人,卢某满脸是血,太阳穴附近裂开了,大家说被杨几则打很了。12、证人杨某2证实:熊某给其打电话说杨几则把卢某打伤了,他赶到现场后听到杨几则说:卢某死了我就高兴了,家里东西全部是我的了。13、证人杨某3证实:他到现场后看到杨几则站在自家门口骂卢某:“今天算你运气好,还没打死你,你死了我就高兴了,家头的东西就全归我了”。杨几则听到他们报警后就跑了。卢某头部骨头被打变形了,眼睛上面有两处被打裂口了,脚不能走路了。卢某是聋哑人,用手比划是被杨几则用石头打的。14、证人白某证实:杨几则的父亲杨拉惹死后,家里剩下妻子卢某和四个小娃儿,还留下四头牛,他以一万一千元钱向卢某买了一头黄牛。2015年他在外打工,杨几则跑到他家去闹说:“你家从卢某家买走的牛是我家的,你家要把一万一千元买牛钱给我,不然就拿你家的东西抵债”,他家没有同意,杨几则就把他家猪圈里的三头小猪仔强行带走了。15、被害人卢某陈述证实:她的伤是杨几则用石头打的,被打伤的部位是头部和脚。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6日经被害人对公安民警准备的十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017年2月19日打伤她的是杨几则。16、被告人杨几则供述与辩解称:卢某是其继母,其没有打卢某,卢某的伤是怎样造成的她也不知道。案发时她在家修房子,卢某拿锄头到她家去打她,她就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几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不知道卢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其没有打卢某,案发时自己在家修房子的意见,因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被被告人打伤的,且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还指着骂被害人的事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几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余忠洪人民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