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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国军与王明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王明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841号原告:杨国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明利,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国军诉被告王明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杨国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