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国军与王明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王明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841号原告:杨国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明利,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国军诉被告王明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杨国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