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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584185-9,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法定代表人:陈汉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昌华,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湘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案款310704.5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另被执行人已承担诉讼费4792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267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康盛科工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乾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