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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福田诉徐艳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田,徐艳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48号原告:郑福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清,住敦化市大石头镇永乐村二道梁子村一组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田诉被告徐艳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郑福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福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福田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文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