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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兰加学与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加学,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8执1号申请执行人:兰加学,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黑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228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加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刚因承包工程亏损,现有大量的执行案件执行未果。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在黑水县及眉山市东坡区境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刚任何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加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刚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时机成熟后,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德荣审判员  王 忠审判员  廖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梁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