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严宗林、赵春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宗林,赵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16号申请执行人严宗林,男,汉族,1979年7月9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赵春刚,男,蒙古族,1983年11月13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严宗林与被执行人赵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61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61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