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雪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7)浙05刑更985号罪犯黄雪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平湖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6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雪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扣押的赃款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并继续予以追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胡某、陈某1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长湖监狱指派警官凌某、陈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雪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雪金在服刑期间(考核期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黄雪金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雪金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雪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雪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雪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雪金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