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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洁、淄博市第一医院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淄博市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市第一医院,住所地博山区峨眉山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322470-6。法定代表人:陈进国,院长。申请执行人李洁与被执行人淄博市第一医院拒绝出具医学证明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洁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李洁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351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