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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肖唐与焦慧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唐,焦慧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王肖唐,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晋城市凤凰织品有限公司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焦慧滨,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晋城市凤凰织品有限公司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王肖唐与焦慧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