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肖唐与焦慧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唐,焦慧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王肖唐,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晋城市凤凰织品有限公司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焦慧滨,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晋城市凤凰织品有限公司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王肖唐与焦慧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