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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玲龙与徐娟、许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龙,徐娟,许民远,徐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132号原告:林玲龙,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徐娟,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许民远,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徐勇强,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玲龙与被告徐娟、许民远、徐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徐娟、许民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2017年6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玲龙撤回对被告徐娟、许民远、徐勇强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玲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