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玲龙与徐娟、许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龙,徐娟,许民远,徐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132号原告:林玲龙,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徐娟,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许民远,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徐勇强,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玲龙与被告徐娟、许民远、徐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徐娟、许民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2017年6月1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玲龙撤回对被告徐娟、许民远、徐勇强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玲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