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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法律义务,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标的11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完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勇审 判 员  吕凯锋助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畅春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