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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婧与被执行人吕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婧,吕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婧,女,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吕桂仙,女,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2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桂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桂仙在交城县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桂仙在交城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直至扣清76760.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