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阳与王银旺、王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阳,王银旺,王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165号原告:胡阳,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银旺,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莲,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玲,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冬花,女,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胡阳与被告王银旺、王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胡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胡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胡阳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保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