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长春与宋永航、郑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春,宋永航,郑祥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720号原告:赵长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航,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郑祥伟,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春与被告宋永航、郑祥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长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祥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春撤回对被告郑祥伟的起诉。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