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丹、徐增燕与被告司马君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丹,徐增燕,司马君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446号原告:叶丹,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徐增燕,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马君奇,1977年5月12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丹、徐增燕诉被告司马君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丹、徐增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司马君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丹、徐增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丹、徐增燕负担。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