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茂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郑茂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013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郑茂佳,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永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蒲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茂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郑茂佳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蒲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玉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