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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139南通市凯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凯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1行初139号原告南通市凯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镇中居委会12组。法定代表人朱玉圣,南通市凯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晓仲,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原告南通市凯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凯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万流兵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星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