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凤华、刘建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凤华,刘建学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特47号申请人:吴凤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人:刘建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凤华与刘建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9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吴凤华同意赔偿项连英(刘建学之母)伤后抢救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安葬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20000元。二、现金支付,一次付清。三、双方签字后付款后生效,永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凤华与刘建学于2017年6月9日经阜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炳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