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赵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赵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叶轮。委托代理人姜晨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敬东,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敬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敬东于2017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1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