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石磊与屈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石磊,屈润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2161号原告:关石磊,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润琪,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关石磊与被告屈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石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润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石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屈润琪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完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屈润琪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依约出借款项,被告出具借条,后多次催要无果。屈润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30日,屈润琪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关石磊借款8万元,关石磊以现金方式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关石磊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屈润琪2015年10月30日”。截至庭审当日,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完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屈润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石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完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屈润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山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