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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昌远与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远,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536号原告:陈昌远,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号。身份证号码:420222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莱,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明,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该院院长。原告陈昌远与被告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昌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803元,由原告陈昌远负担。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