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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翰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翰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5422号原告上海翰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圣飞。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细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翰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翰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凤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