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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8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196号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法定代表人刘武雄。委托代理人林民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时工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为1,507.5元、财产保全费1,199元,共计2,706.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福州一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