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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491号原告: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夏辛店村。法定代表人:周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涿州市天银圣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