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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中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廖庆平、赣州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庆平,赣州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中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廖庆平,男,1960年9月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李万房,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赣州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叶屹。廖庆平与赣州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赣中财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外人叶甘棠、李红英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叶甘棠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安远县东江大市场7-1至10号欣字第2004-××7、0××8、0××9、0××0、0××1、0××2、0××3号)以及8-1号、2号、3号、5号、6号欣字第2004-××4、0××5、0××6、0××8、0××9号)的店面(共计12间)。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廖庆平与赣州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赣州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依和解协议已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叶甘棠、李红英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叶甘棠名下位于安远县东江大市场7-1至10号字第2004-××7、0××8、0××9、0××0、0××1、0××2、0××3号)以及8-1号、2号、3号、5号、6号欣字第2004-××4、0××5、0××6、0××8、0××9号)共计12间店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雪岩审判员  罗 宁审判员  肖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涵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