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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钱海洋诉被告胡自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洋,胡自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81号原告:钱海洋,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渠北西路居民,住该处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吉,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自刚,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院子南村村民,住该村212号。原告钱海洋诉被告胡自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钱海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钱海洋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