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经营者:张丰丽,女,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祥萍,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系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员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蓬莱市登州三吉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