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操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操,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8月13日被抓获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磊,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中和、赵某2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操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15时许,双某2县花门客运车车主陈某1因客运纠纷,带领亲属赵某3、贺某1等人,开一辆面包车在双某2县花门镇正公祠街加油站附近拦住双某2至衡阳的大巴车(车牌湘D×××××),不准其开走,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赵操开小车(湘K×××××)载着贺某2(在逃)、“老国”(待查)等人来到现场,帮陈某1出头。将大巴车股东谢某、王某1、彭某1三人打伤,其中谢某头顶被贺某2用红砖打伤,经鉴定,谢某头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1、彭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操在双某2县蓝天宾馆被抓获。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操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操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谢某等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操系累犯,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赵操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操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操的辩护人王磊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操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认为在本案量刑方面,被告人赵操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赵操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5时许,双某2县花门客运车车主陈某1因客运纠纷,带领亲属赵某3、贺某1等人,开一辆面包车在双某2县花门镇正公祠加油站附近拦住双某2至衡阳的大巴车(车牌湘D×××××),不准其开走,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赵操开小车(湘K×××××)载着贺某2(在逃)、“老国”(待查)等人来到现场,帮陈某1出头,将大巴车股东谢某、王某1、彭某1三人打伤,其中谢某头顶被贺某2用红砖打伤,经鉴定,谢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1、彭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操在双某2县蓝天宾馆被抓获。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操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谢某、彭某1、王某1、郭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将赔偿款60000元付清,被害人谢某、彭某1、王某1、郭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赵操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肖芳腾向双峰县公安局花门派出所报警称,在花门汽车站有人打架,该所民警赶到现场,经查是因客运纠纷,花门至衡阳大巴车车主王某1与另一方车主陈某1发生纠纷导致打架;双峰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7日决定对赵操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操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3、双峰县公安局花门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谢某的伤情鉴定出来后,2015年2月11日呈报行政转刑事案件,但由于侦办民警未及时报县局生成刑事立案决定书,所以3月27日才正式立为刑事案件。2015年8月6日,该所将赵操、贺某2刑拘并上网追逃。2016年8月13日,双峰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日常清查中,在双某2县蓝天宾馆将被告人赵操抓获归案移交花门派出所。另一被告人王某6待贺某2到案后查清犯罪事实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份,以彭某1为首的八个股东分别买下了陈某1的两台大巴车,车牌分别是湘D×××××(衡阳到双某2,途经花门210线)和湘D×××××(衡阳到花门途经花门正公祠),并签署了相关的运营协议和客运路线,跑了半年的样子,陈某1就开始以各种理由非法拦住他们的车子,他们的大巴车要营运的话就必须按陈某1规定的时间和意思来运营,否则其就会纠集家族成员在花门芦毛塘地段和花门车站地段进行非法拦车,为这个客运纠纷花门派出所已经出了多次警,他们股东已多次喊县运管局,湘运公司、顺达公司和派出所调解了都没有协调好。2015年元月11日下午15时许,他们六个股东和往常一样开着大巴车湘D×××××去衡阳结算上个月的账目,当王某1开车到花门加油站附近时被驾驶湘D×××××的面包车给拦住了,不一会从车站来了两个女的(经查为赵某3和贺某1)对着他们一个股东王某1的老婆郭某一顿乱打,同时陈某1也一起加入到打郭某的行列中,见此,他和彭某1、周某就迅速从车上下去扯,正在车上主驾驶位的王某1看到郭某被陈某1的家人打伤,于是冲下来用右手朝陈某1的右脑就是一拳,打完之后陈某1就拿起手机喊人,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来了两辆车子,车上下来了七八个青年男子,陈某1用手指着彭某1、王某1两个人,这七八个青年男子就上去朝彭某1、王某1一顿拳打脚踢,他怕出大事就赶紧跑到彭某1面前去扯其中两个青年男子,不知道这七八个青年男子中哪个人拿起一块红砖朝他的后脑就是一下,当时后脑血流不止,他就钻到湘K×××××的车里,对方将他拖下去,用手朝他背部打了两下并且踩了他两三脚,不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赶了过来,将他送到花门镇中心医院治疗。5、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他的一个股东王某1驾驶湘D×××××从双某2发往衡阳途经花门正公祠车站附近,被陈某1的面包车拦住了,在沟通过程中可能郭某的手碰了一下赵某3或贺某1中的一个,其误以为郭某打了其,于是其两个人就扯着郭某一阵乱打,而站在一旁的陈某1看到三个女人打起来了,就跑过来帮赵某3、贺某1打郭某,看到此场面,他和谢某、王某1一个劲的将其扯开了,后陈某1拿出手机打电适,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来了两辆小车,其中那辆车牌为湘K×××××灰色雪佛兰车上下来了四个青年男子,当陈某1用手指着王某1,两个青年男子跑过去朝王某1拳打脚踢,陈某1怕他跑了,于是走到他面前抓住他的衣领,准备动手打他,被他旁边的谢某扯住了,陈某1突然喊:“给我搞死他(指我)”,一下来了两个青年男子朝他乱打,并持续了三四分钟,当他从地上爬起来时发现谢某头部血流不止,谢某说其头部被砸了一下,他马上对陈某1说,如果再这样搞下去会死人的,后就没有再打了,然后他坐警车陪护谢某一起去医院看伤了。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日许,他跟驾驶大巴车湘D×××××从双某2发班去往衡阳,他开到离花门车站不远的加油站附近时,陈某1就开了一辆面包车挡住他的车子,车子上又下来两个女的,他车上的两个股东彭某1、张某走下去跟陈某1协商客运线路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他们一直僵持了一年多,并请花门综治办以及双某2运管所协调了好几次都没有处理好,没料股东彭某1、张某还没说上几句话就和陈某1打了起来,他看到打架了就马上下去,当他刚准备去劝架的时候就被陈某1用右脚踢了一脚,他就用左手朝其右脑就是一拳,当他打完后也就被附近围观的群众扯开了,过了一会儿,陈某1打电话喊了两小车人过来,车上下来了七八个年龄二十来岁的小伙子,陈某1就用手指着他们这边六个人,那些小伙子就上来三两个人围着他们几个人打,其先对彭某1一顿拳打脚踢,后这些青年又来打他,他就跑开了,其中有个小伙子拿了一块红砖朝股东谢某的头部就是一下,当时血流不止,谢某用手捂着头部一个劲地往湘K×××××车里面钻,可那些青年男子又把谢某从车里拖出来扔到加油站附近的一个水坑里,同时陈某1还在边上说“你们作死的打,打死了我负责。”,他与彭某1、张某看到谢某被打成这样就急忙跑过去帮谢某拦那辆湘K×××××小车,这时三四个青年男子就上来围着他一个人拳打脚踢,大概打了四五分钟左右那些小伙子就走了,陈某1、赵某3、贺某1对他又是一顿拳打脚踢,幸亏花门车站的肖腾芳站长将其拉开,不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就在民警过来调查的时候,陈某1这边的人根本就不听劝阻,追着他打,派出所的一个高个子民警陈某5过来保护他,并且在现场劝导不要动手,而陈某1这边的人根本就没当一回事,一个50来岁穿黑色衣服的妇女拿一根木棍子朝陈某5左肩膀打了两下,另一个50来岁穿黑衣服的妇女左手吊住陈某5的衣服,右手朝陈某5的脸打,紧接着一个叫“庆伢子”的老婆用脚朝陈某5踢了几下,陈某5大喊了一声,不要再打了,否则公安机关就要抓人了,那些人一听暂停了一下,但站在外围的一个人大喊了一声:“给我搞,出了事情我来担着。”,然后那些人又对着他和陈某5打了起来,陈某5想将他带离现场,但其不准他们走,幸亏后面派出所又来几个民警才将他带到花门派出所。7、被害人郭某的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1日,她与王某1、谢某、张某、彭某1、周某一行6人驾驶湘D×××××客车来花门拉客,在花门加油站附近被陈某1驾驶的一辆牌号为湘D×××××的面包车停在车前拦住,车后有两名妇女站着,后来听说是陈某1的女儿(经查叫贺某1)和侄媳(经查叫赵某3),她们看对方又无理取闹,就联系之前协调的人,结果陈某1还是不放行,她就和谢某下车去找陈某1商量,她和谢某在车后劝说贺某1和赵某3,赵某3就抓着她的头发往下扯,贺某1也抓她头发,她伸手去抓赵某3的头发,另一只手去抓赵某3的脸,赵某3就一直咬着她的手指,后来有人劝,三个就将手放开了,这时谢某和彭某1在和陈某1扯这个事情,没过几分钟,过来两辆小轿车(湘K×××××、湘K×××××),车上下来了七、八个年青人,陈某1就指着彭某1、谢某、王某1等人,口里说:“打他,出事我负责。”,那些人就开始动手了,她当时站在旁边,看到一个穿黄色衣服的胖子,拿了块砖头从谢某身后用砖头砸其头,贺某1和赵某3看到其那边来了人,又准备来打她,她就跑到饮水机店里,赵某3又到店里抓着她的头发,后来进来几个人,说:“不要打了,松手。”,她们松了手,之后赵某3和贺某1就走出去了,她看到谢某头部流血了,就联系车准备把谢某送去医院,后来警察过来了,彭某1陪着受伤的谢某乘坐警车去医院了。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在2013年3月份买了陈某1的二台客运车辆(湘D×××××、湘D×××××)之后,陈某1就不许他们在花门镇拉客,中间发生了多次纠纷,也通过镇政府、运管站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协调,但效果不是很好。2015年1月11日,他与谢某、王某1、郭某、彭某1、周某一行6人由王某1驾驶湘D×××××客车来花门镇正公祠拉客,到了花门镇加油站调头时,陈某1驾驶牌号为湘D×××××的面包车将他们的客车拦下,当时他们绕开其面的车,将客车开到公路上,陈某1便将面包车再次拦在客车前方,车后站了两名妇女,车子就被堵在马路中间,两个妇女为陈某1的女儿和陈某1的侄媳,见此情况,队长彭某1就给顺达公司的老总打电话说明情况,因为前一天是由其出面协调矛盾的,顺达公司老总打了电话给陈某1,但陈某1并不理会,15时25分,他们车上六人回到车上商量,准备返回衡阳,他在前面指挥车辆,其他四人在劝拦车的,与贺某1及陈某1的侄媳相互拉扯,王某1就把车停下,他和王某1就将双方拉开,大概过了两三分钟,过来两辆小轿车(湘K×××××、湘K×××××),车上下来六、七个年轻男子,气势汹汹,其中一名男子朝他踢过来,是陈某1指挥其打他的,他躲开了,在一边用手机拍照,陈某1又指向谢某,刚刚踢他的那名年轻男子不知从哪拿了块砖头,向谢某砸去,谢某头部当时就流血了,那些人还在继续打谢某,谢某头流血比较多之后,就坐在对方驾驶来的一辆轿车(湘K×××××)前,打人的人准备将车开走,谢某见状就坐在湘K×××××这辆轿车的驾驶室,另一辆湘K×××××轿车已经逃离了现场,这时客运站的站长过来劝架,之后,警察来了,看到谢某伤势比较重,就用警车将谢某送往医院去了。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以彭某1为首的股东买下了陈某1的湘D×××××、湘D×××××两台大巴车,这两台大巴车的路线分别是衡阳到青树坪、衡阳到双某2,但两台车都要经过花门地段,当时买下后他们这些股东和陈某1一方都是签订了协议,可跑了半年之后,为了经济利益,陈某1就纠集其家族成员到花门地段对他们的大巴车进行阻拦,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双某2县湘运公司、顺达公司、县交通运管所以及花门综治办多次做调解都没能解决好他们和陈某1之间的这个客运纠纷问题。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许,他们所有股东和往常一样驾驶湘D×××××的大巴车去花门车站搭客,当司机王某1将大巴车开到花门加油站地段时,一辆湘D×××××的灰色面包车拦住他们车的去路,陈某1就从车上下来,同时从对面走来了陈某1的女儿贺某1和侄媳赵某3,其站到他们车子的后面挡住不让通行,他与彭某1、谢某、郭某就下了车,彭某1、谢某负责指挥司机彭某2调头,他就站在郭某的旁边听郭某做两个女人的工作,可不管郭某怎样解释,其不予理睬,而这时大巴车不停的往后倒,郭某怕车子撞到其两人,于是拉了一下赵某3的手,赵某3、贺某1就顺手抓住郭某的头发将其死死的按住,而站在车前的陈某1看到后马上跑过来抓住郭某的后衣领用手朝其背部就是两拳,坐在驾驶室倒车的王某1看到其老婆郭某被打就马上从车上跑下来,当走到陈某1面前时不料被其用右脚踢到了腹部,王某1马上用右手朝陈某1左头部就是一拳,他们站在车外的股东(指他、谢某、彭某1)和周围的群众将陈某1、王某1还有三个女人都扯开了,扯开后陈某1说“今天无论如何要搞死你们这些股东”,于是拿起手机打电话,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来了两台小车,车上下来了八、九个青年男子,这时陈某1当着周围群众的面放出豪言“帮我打,打死我挺”,说完后陈某1就用手指着王某1、彭某1,这下六、七个青年男子跑到王某1、彭某1面前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王某1、彭某1根本就没有还手的余地,被打了五六分钟,谢某见此情形走过去劝架,可没料到其中一穿红休闲上衣的青年男子拿起一块红砖朝谢某的后脑就是一下,当时鲜血直流,其继续向王某1、彭某1进行攻击,彭某1刚跑十多米远,就被四五个青年男子抓住,一顿脚踩,踩完后就将彭某1拖到水坑里,那些青年男子还准备动手去打王某1的时候,张某走到这些人面前说如果再继续打下去会出人命的,这些人听了也就没有再继续打王某1了,谢某血流不止还一个劲的往这些青年男子的车子上坐,四个青年男子朝谢某的身上就是一顿乱打,并把谢某拖了出来放倒在地上,不知是谁报警了,不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陈某1喊来的那些青年男子都跑了,派出所的民警将谢某送到了花门镇中心医院进行治疗。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他驾驶自己的微型面的车来到正公祠街上,在正公祠加油站门口看到湘D×××××客车从加油站前面掉头,等其掉头之后他驾驶自己的微型面的车到湘D×××××客车的右侧将客车堵住,此时他侄媳妇赵某3和他女儿贺某1站在湘D×××××客车的后面拦住客车,他将客车拦住后就下车站在外面玩,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左右,看到湘D×××××客车的六、七个人抓住赵某3和贺某1在殴打,他就赶过去,湘D×××××客车一个姓谢的股东就抓住他的前衣领,彭某1抓住他的手,而驾驶客车的司机(经查系王某1)对他的左太阳穴打了十多拳,并在他后腰处踢了几脚,当时他被打得迷迷糊糊,就坐在旁边的三轮车后,后来他看到那个姓谢的头部出了血,但不晓得是哪些人打的,他还看到赵某3的嫁娘赵某4,赵某3的母亲王某5等人手里拿着扫把追着湘D×××××客车上的售票员打,后派出所的领导要他去医院治伤,他就走了。1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陈某1是他弟弟,2015年1月11日下午3点多,他侄媳妇赵某3打电话给他说其在正公祠打架了,于是他赶到了正公祠,在外面和一些熟人打招呼,那个寄卖行里面的情况不清楚,后他看到赵某4、王某5、赵某5等人和对方的人在打架,派出所陈教导员在扯架,并控制了赵某5等人。1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16时许,他路过花门镇正公祠车站的时候,看到很多人围着,之前王某5喊他老婆(赵某5)到了正公祠,他担心老婆的身体,就走过去找他老婆,他在正公祠寄卖行,看到警察反扣他老婆的手,把他老婆按在桌子上,他就去拉警察(陈某5)的手,把他老婆拉开,后他带着老婆出了寄卖行回家了。1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15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黑色小车路过花门镇加油站附近时,有一辆双某2县至衡阳的中巴车被一台面包车拦在路上,他的车也走不了,他的车子前面几米处,停了一辆牌号为湘K×××××的雪佛兰小车,车主是他好友赵操,他看到赵操和“老国”(王某6)、“老可”(贺某2)从雪佛兰小车下来,问陈某1发生什么事,陈某1说其被几个衡阳人打了,其三人就走过去,对几个衡阳人拳打脚踢,双方就混打在一起,其开始是打王某1,后来又继续打另外的人,“老可”在马路边上捡了块红砖,打了衡阳人中的一名男子(经查为谢某),当时就流了很多血。之后警察来了才将这名男子送到医院。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l5年1月11日下午3点多钟,她在花门车站门口看到陈某1开了一辆面包车(湘D×××××)在加油站附近拦住了一辆青树坪至衡阳的大巴车,后来她看到大巴车附近有人吵闹才注意看,看到陈某1的侄媳妇、女儿在大巴车后面与另外一个女的在争吵,突然之间三个女人就打起来了,陈某1马上过来,大巴车上也下来几个男的,其与陈某1打了起来,过了没多久,她看见加油站附近又开了两辆小车过来,从湘K×××××小车下来三个人,这三人分别是赵操、禹某、和另外一个男的,这三人不分青红皂白,就帮着陈某1对着与陈某1动过手的那几个男子一顿拳打脚踢,她还看见一个社会青年(经查为贺某2)不知从哪里捡来了一块砖头猛地打了对方一个男子的头部,这个被打的男子头上马上出了血,这个被打的男子就坐到赵操的湘K×××××小车上,弄得车上有好多血,其被禹某拖开,还被禹冠车踢了几脚,她见有人流血了,就马上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其就休手了。15、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许,他老婆告诉他说陈某1喊了两车人过来将彭某1一方的股东给打伤了,他听后就跑到花门车站去看,看到一个叫谢某的股东手按在汽车引擎盖上,头部血流不止,同时打谢某这方的青年男子都坐上了车准备逃跑,他就问谢某怎么了,谢某告诉他说陈某1喊了两车人过来把其头部打伤了,他叫围观的群众搀扶谢某之后,跑到加油站去劝陈某1不要动手打人了,可陈某1、赵某3、贺某1按住王某1在地上拳打脚踢,根本听不进去,他实在没办法就拿了一个扫帚把其三个弄开了,不一会派出所的民警也赶来了,陈某5警官送伤者去医院了。1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3点多钟,陈某1拦截了一辆花门开往衡阳的中巴车,车牌号为湘D×××××,车辆被拦后,双方都有动手,没过多久,从青树坪方向开来了两辆小车,具体是谁叫过来的她不清楚,从车上下来了七、八个人,年龄大概都是二十多岁,其来后就围着被拦车辆的几个人打了起来,其中有一个年青男子拿一块砖头把被拦汽车上的人的头打破了,顿时鲜血直流,一下就把脸和衣服给染红了,这时派出所的警察来到了现场,那些人就开车跑了。17、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许,他正在外面给车子加油,突然听到加油站斜对面的马路上发生了打架,他就马上跑到对面去看,看到有八九个青年伢子围着三、四个中年男子打,打了一会儿,其中有一个青年拿起一块砖头朝另一方的一个中年男子(经查指谢某)就是一下,打在中年男子头上,打完后其头部血流不止,其怕对方逃跑,于是就坐到了对方的小车里(湘K×××××),不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15时许,她在自己家店门口,看到一辆面包车(湘D×××××)车上下来两名妇女,将一辆客运车(湘D×××××)堵在路上,当时客车上的人下来和面的车上那男的(陈某1)在说什么,客车后面的两名妇女(贺某1,赵某3)和客车上那名妇女(郭某)动手打了起来,相互抓头发,大概过了五、六分钟,来了两辆轿车(湘K×××××,湘D×××××),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在和客车上的人打架,具体情况没有看清楚。19、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15时许,她抱着孙子在花门车站玩耍,不一会听到花门加油站那边传来了打架的声音,她跑过去看,看到陈某1的侄媳妇赵某3、女儿贺某1朝一个女的(经查为郭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并使劲扯对方的头发,她跑过去把其扯开,她打她老公肖某1的电话,她老公来之后,她就走开了,后她返回来再看时,看到一个青年男子拿一块砖头将一个人的脑袋打破了(经查谢某),当时其脑部鲜血直流,其一个劲的往雪佛兰小车上钻,这时她听到陈某1大声的对一些人说:“你们放心的搞,出了什么事,我来负责”。因为当时场面十分的混乱,她没有再看就离开了。20、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4点左右,有一个司机跑到他店里来了,其后面有一大群人追了过来,他看这样子知道可能要打架,就起身拦住了后面的人并要其不要在他店子里面打架,这时派出所的陈某5教导员也在外面的现场,他就把陈教导员叫到屋里,那些追上来的妇女就开始骂那个跑进来的司机,之后双方发生争执,看到这种情况,陈教导员和他过去拦那些打人的妇女,陈教导员一边拦一边叫那些打人的妇女不要打人,那些妇女不听劝阻,依旧扬手打人,有妇女还打在了陈教导员的身上,这个打人的过程持续了一分钟左右。21、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他接到花门派出所陈某5教导员的电话后赶到花门汽车站边上,看到汽车站边上的一家寄卖行里堆满了人,他走到寄卖行里看见陈教护着一个男的,边上有十几个女的在围攻那个男的和陈教,他连忙冲进去,和陈教一起站在那个男的前面护着,不让其被那些女的打,当时他和陈教边护边讲,要那些女的不要打人,派出所已经介入这件事了,但是那些女的没有听,继续边骂边打那个男的,陈教也被其打了几下,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二分钟,他和陈教护着那个男的离开了现场。22、证人肖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1日,他为谢某缝合了头部的皮肤裂伤,他没有对伤口进行扩创。23、谢某的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证明,谢某的受伤情况。24、娄某司某所[20l5]临鉴字第20号伤情鉴定意见书证明,谢某头部裂伤创口达8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二级。25、娄某司某所[2015]临鉴字第9号、10号、11号伤情鉴定意见书证明,彭某1、王某1、郭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6、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某2分公司于2015年4月10出具的关于湘D×××××车在双某2汽车东站发班情况说明证明,关于湘运D95552车衡阳至双某2班线,衡阳公司以及衡汽集团自2013年开始多次来人来函要求能依照企业常规将时间调整为下午2:30,近年来,就发班时间调整问题曾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在2014年12月4日由双某2县运输管理局牵头的协调会议上,如湘D×××××车能作出在衡阳10点之前发班的承诺,可考虑该车发班时间调整。在2015年元月2日该车承包人按会议要求向该公司作出承诺,事实上已将该车在衡阳的发班时间定为上午9:40分,因此,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班从2015年元月10日调整至下午2:40发班。27、辨认笔录证明,王某2于2015年7月30日辨认出用砖头打人头部的贺某2;谢某于2016年7月6日辨认出用红砖打其的贺某2;赵操于2016年11月15日辨认出和其一起打伤人的贺某2;赵操于2017年3月1日辨认出共同作案的“老国”,即王某6。28、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赵某5、王某5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各一万元。29、(2014)双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赵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30、被告人赵操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31、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明,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赵操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谢某、彭某1、王某1、郭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将赔偿款60000元付清,被害人谢某、彭某1、王某1、郭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赵操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操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操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操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操还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操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操的辩护人王磊提出赵操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赵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辉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人民陪审员  赵冬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武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