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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1192号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124号。法定代表人:孙天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琪,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九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飞,该公司员工。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英、李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琪,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份,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接洽,称其要作为建设单位,对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41-1号的妇幼保健院UNN国际大厦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建设,请求原告为其提供施工设计服务,原告随即展开工作。被告支付给原告一张9万元的支票,作为前期设计费用。2016年8月23日,原告将设计好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交给被告。2016年9月8日,原告到银行使用被告给付的9万元支票时,被银行告知无法使用。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前期设计费9万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一直没有收到原告方的设计图纸,关于设计费9万元,我公司现在没有钱给。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签订《UNN国际大厦改造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UNN国际大厦改造工程二次深化设计,工程名称为UNN国际大厦,工程地点为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41-1号,设计面积为31315平方米,设计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设计日期为院方确定方案的30日历天为施工图设计周期,本合同就设计费用按综合包干总价方式计,总金额为45万元,该设计费用已包括了设计人员的工资、购买设计标准的资料费、晒图费、税费、利润等设计和服务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该设计费用不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及设计细化等原因而作任何调整,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后三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9万元作为定金(本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2)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确认及设计审批部门通过后10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及13.5万元;(3)施工图纸会审完成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18万元,余款作为现场施工服务保证金,乙方应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内一次性结清余款。另查,2016年9月7日,被告为原告开具金额为9万元的锦州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付款行名称为锦州银行大西支行,出票人账号为41×××10,用途载明设计费。2016年9月8日,原告持被告出具的上述转账支票至锦州银行沈阳大西支行,该行为原告出具锦州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张,载明被告账号41×××10已冻结,提入借记退票。因未取得该笔设计费,故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UNN国际大厦改造设计合同、转账支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UNN国际大厦改造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照履行。根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后三天内,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9万元,作为定金。2016年9月7日,被告通过为原告开具9万元转账支票的形式表示将该设计费定金给付原告,但由于被告账户被冻结,原告在持有转账支票至银行的情况下未能取得该款,故被告应承担继续给付的义务。由于双方约定上述9万元设计费的性质为定金,被告亦为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设计费支票,故被告无钱给付以及是否收到原告设计完成的设计图纸并非不给付该9万元设计费的合法事由,对被告的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0000元;二、驳回原告辽宁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沈阳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姜 英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