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平中与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中,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03号之一原告:魏平中,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有财,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魏平中诉被告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平中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魏平中负担。审 判 长 左志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