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文亮、王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亮,王海林,林春妹,苏辉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13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了金公婺(刑)冻财字〔2016〕10032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张文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亮名下的平安银行厦门富山支行,账户为62×××66账户余额36428.03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二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金公(婺)查财字〔2016〕105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张文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亮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梧村支行,账户为62×××02冻结余额4321.39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三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金公(婺)查财字〔2016〕106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陈美娣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亮的岳母陈美娣的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梧村支行,账号为62×××94余额569051.21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四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金公(婺)冻财字〔2016〕第102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张文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亮的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账户为62×××28余额688944.57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八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金公(婺)查财字〔2016〕103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丘建玲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亮妻子丘建玲名下的招商银行厦门滨北支行,帐号为62×××55冻结余额120733.53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十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了金公(婺)查财字〔2016〕108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陈秀冬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林母亲陈秀冬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安溪长坑支行,账户为62×××73冻结余额4618.16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十一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了金公(婺)查财字〔2016〕109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王海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林的中国农业银行安溪长坑支行,账户为62×××14账户余额101110.25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十二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金公(婺)查财字〔2016〕110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何宝珠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林的岳母何宝珠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安溪长坑支行,账户为62×××10余额9049.2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书记员吴旭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执136号之六被执行人张文亮,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太拨镇太拨村村中-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文坪村割德洋45号。被执行人林春妹,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白水村红北路17号。被执行人苏辉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衡阳村顶寨94号。本院(2016)浙0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涉财产部分已立案执行。在本案侦查过程中,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了金公婺(刑)冻财字〔2016〕10032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张文亮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基金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赎回被执行人张文亮(身份证号:350823198407105811;基金帐号:32×××15)所持有的贵司旗下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08)份额,份额总数197712.46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孔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吴旭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