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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秋云、彭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云,彭玉荣,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秋云,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彭玉荣,女,1979年4月1日生,汉族,家住赣州市宁都县,现在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坤,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彭玉荣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秋云与被执行人彭玉荣、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诉讼中,本院以(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92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彭玉荣位于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6号楼701室(房地产权证号:S0××57)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已裁定拍卖。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停止拍卖,同意将该房产以109.8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刘祥根、梁福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彭玉荣位于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6号楼701室(原房地产权证号:S0××57)的查封,轮候查封一并解除。二、将上述房屋的原产证(证号:S0××57)予以注销。三、将上述房屋的抵押(赣房他证字第×××)予以解除,在办抵押予以撤销。四、将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6号楼701室产权过户给“刘祥根、梁福娣”所共有。五、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