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剑辉与长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长春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剑辉,长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长春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389号原告:任剑辉,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齐政,总经理。被告:长春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6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海,经理。任剑辉与长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长春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任剑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剑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白宇峰审 判 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