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5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胡发顺,赵志红,胡鹏,曾艳,邹红卫,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0571686-9。被执行人: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4607482-3。被执行人: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4197177-9。被执行人:胡发顺,男,汉族,1961年1月13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被执行人:赵志红,女,汉族,1963年8月17���生,江西省南昌市人.被执行人:胡鹏,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被执行人:曾艳,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被执行人:邹红卫,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被执行人:李晓燕,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依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胡发顺、赵志红、胡鹏、曾艳、邹红卫、李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债权转让,本院于2014年3月15日依法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顺富印染有限公司、胡发顺、赵志红、胡鹏、曾艳、邹红卫、李晓燕银行存款10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闵龙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朱光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