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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程奇、黄秀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奇,黄秀峰,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奇,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芝,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峰,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锋,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东埔路,组织机构代码为66652796-8。法定代表人:程奇。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其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芝,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东埔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9908304A。法定代表人:程勇。上诉人程奇因与被上诉人黄秀峰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19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奇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程奇住所地为河南省××县王店乡××号,属于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另外,程奇虽是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不在公司常住。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程奇的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秀峰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黄秀峰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东莞市宏庆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街镇,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程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