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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848号原告:李志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丰南区。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贾镇武,经理。被告: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大沽南路。法定代表人:周跃平,经理。李志强与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李志强负担。审判员 孙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