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宁、刘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刘之刚,王瑞苓,刘大川,史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42号申请人:赵宁,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刘之刚,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瑞苓,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刘大川,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史拥民,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赵宁与被申请人刘之刚、王瑞苓、刘大川、史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之刚、王瑞苓、刘大川、史拥民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之刚、王瑞苓、刘大川、史拥民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