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161号陈静周九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周九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161号原告:陈静,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告:周九大,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原告陈静与被告周九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陈静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化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