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彭宗丽与杨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宗丽,杨伟刚,刘毅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226号原告:彭宗丽,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首阳山电厂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伟刚,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刘毅敏,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彭宗丽诉被告杨伟刚、第三人刘毅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