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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春顺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东曲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东曲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914号原告:刘春顺,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东曲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东曲沂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姚广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照,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顺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东��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顺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凌 照代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